350vip浦京集团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

发布日期: 2024-09-12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学院议事程序和规则,提高学院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350vip浦京集团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等法规文件,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管理决策的基本形式,承担学院重要事项通报、研究、审议和决策的职能,凡属重大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通过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三条 学院党委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支持学院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对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要切实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确保落实。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主要范围包括:

(一)学院发展目标、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建设方案,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等。

(二)学院教学科研工作、学科与专业(实验室)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招生就业、人才引进、人事调配、社会服务、对外合作交流等重要事项。

(三)学院年度经费预算、预算外资金使用、资产管理使用、设备购置等重要问题。

(四)学院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止。

(五)学院津贴分配、职工福利、考核奖惩、职称职级评定以及教师出国、进修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六)学院内设机构、岗位的设置、调整,权限范围内的人事任免、干部选拔任用与教育管理等重要事项。

(七)需提交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有关报告和工作方案,以及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工会等学术组织、群众组织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八)学院安全稳定、保密和重大突发事件的防范与处理等工作。

(九)学校党政交办的重大事项和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的问题。

第五条 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以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需要学院党委在政治上把关的重大问题,应由学院党委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三章 会议组织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每2周召开1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一般为党委书记、副书记,院长、副院长,根据会议议题内容需要确定其他有关列席会议人员。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主管院领导提出,由学院办公室汇总,经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协商后确定。未经党政主要负责人会前共同审议的议题,且非突发性重大事件,不得会上临时动议。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确定后,有关人员应事先做好准备工作,办公室应至少提前一天通知与会人员。除临时召集外,应将会议的议题和有关材料提前送交会议成员审阅。重要议题会前应充分调研论证、沟通准备,必要时可事先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形成较为成熟的建议方案和原则性意见。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内容由书记或院长主持。若书记或院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对方主持会议。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召开时,会议成员一般不能请假。出席党政联席会议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且书记和院长至少有1人出席,方可召开,在讨论“三重一大”问题时,党政主要负责人必须同时参加。缺席者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或书面表达。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学院办公室负责。学院办公室主任在专用会议记录本上做好会议记录。会后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的撰写应尽可能清楚、全面,要体现议决事项和内容。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字确认。

会议记录和纪要应作为学院重要档案,由专人妥善保存,作为日后明确责任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三条 会议议事,一题一议,逐项表决。讨论议题时,一般由提出议题的领导汇报,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

第十四条 会议的决定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根据议题的不同内容,可采取无记名投票、举手等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时,以超过应出席会议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涉及学院“三重一大”等重要事项必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以超过应出席会议人数的三分之二同意为通过。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第十五条 会议需要保密的内容和决议、决定形成的过程必须严格保密,违者要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议事实行回避制度,凡涉及到与会成员本人及其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的议题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

第五章 决议执行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做出的重要决定和决议,必要时应及时向学校党委或行政领导汇报,并传达至全院教职员工。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由办公室主任向其传达会议的情况及决议。

第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会议成员(包括因故未出席者)均应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确定主要落实者或牵头人,明确办理期限,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汇报。对于重要决定,书记、院长应亲自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必须严格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党政联席会议成员要及时收集掌握师生员工的意见反映,如果确有必要改变的,应提请党政联席会议进行复议,按照本规则的议事程序作出适当调整。

第二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组成成员要增强全局观念和责任意识,积极参与集体领导;应当根据分工和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当从全局出发关心支持,加强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决议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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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